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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卫行罚决字〔2021〕第35号)

日期:2021年03月29日   作者: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当事人: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牟定县江坡镇民乐村委会XXXXXX,农村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24。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高某某与张某某在无《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的前提下,于2020年10月20日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医院生育壹男孩,造成非婚生育事实,生育子女时男方37岁,女方34岁。

高某某与张某某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行政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 整)。

张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卫生健康局(代收转国库)一次性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个月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示自之日起至五年止。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20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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