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某,女,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牟定县江坡镇米村村委会XXXXXX,农村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67。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陈某某与王某在无《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的前提下,于2020年5月28日在云南省妇幼保健院生育壹男孩,造成非婚生育事实,生育子女时女方35岁,王瑜拒不提供陈老五相关情况。
陈某某与王某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行政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王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卫生健康局(代收转国库)一次性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六个月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示自之日起至五年止。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