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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牟定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卫行罚决字〔2021〕10号)

日期:2021年02月08日   作者: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当事人:李某某,女,彝族,1996年4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牟定县戌街乡左家村委会XXXXXX,农村居民,身份号码:532323**********49。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李某某与姚某在无《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的前提下,于2017年12月31日在牟定县人民医院生育壹男孩,造成非婚生育的事实。李某某与姚某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行政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 整)。

李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卫生健康局(代收转国库)次性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个月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示自公示之日起至五年止。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2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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