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某某,女,汉族,1996年6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河新村委会XXXXXX号,农村居民,身份证编号:533001**********2X。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在无《结婚证》和《生育证》的前提下于2017年4月18日在牟定县人民医院生育壹女孩,造成非婚生育的事实。李某某与杨某某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行政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请李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卫生健康局(代收转国库)一次性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六个月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示自公示之日起至五年止。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