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邓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楚雄州牟定县新桥镇冷水村委会XXXXXX村,农村居民,身份证编号:532124**********14。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邓某某与杨某某于1999年12月27日生育一男孩,起名杨某洪,于2002年3月1日生育一女孩,起名杨某甜,2009年12月施行女扎术,邓某某于2016年6月于杨某某分手,于2017年2月27日与施某某依法登记结婚,2017年3月在楚雄州妇幼保健院施行复通术;当事人施某某属初婚未育。邓某某与施某某在无《生育服务证》的前提下于2020年5月30日在牟定县人民医院生育壹男孩,造成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的事实。邓某某与施某某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邓某某给予行政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邓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卫生健康局(代收转国库)一次性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六个月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示自公示之日起。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