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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牟卫行罚决字〔2020〕第9号

日期:2020年07月06日   作者: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当事人:邓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楚雄州牟定县新桥镇冷水村委会XXXXXX村,农村居民,身份证编号:532124**********14。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邓某某与杨某某1999年12月27日生育一男孩,起名杨某洪,于2002年3月1日生育一女孩,起名杨某甜,2009年12月施行女扎术,邓某某于2016年6月于杨某某分手,于2017年2月27日与施某某依法登记结婚,2017年3月在楚雄州妇幼保健院施行复通术;当事人施某某属初婚未育。邓某某与施某某在无《生育服务证》的前提下2020年530日在牟定县人民医院生育壹男孩,造成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的事实。邓某某与施某某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邓某某给予行政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邓某某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卫生健康局(代收转国库)一次性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个月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示自公示之日起。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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