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某,女,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地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代冲村委会XX村,城镇居民,身份证编号:5323***********325。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朱某与罗某在无《结婚证》和《生育证》的前提下于2020年2月23日在楚雄州人民医院生育壹男孩,造成非婚生育的事实。朱某与罗某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朱某给予行政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请朱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卫生健康局(代收转国库)一次性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六个月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示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