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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卫行罚决字〔2020〕第4号

日期:2020年06月08日   作者:   来源:卫生健康局    点击:[]

当事人毕某某,男,汉族,1999年9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现户籍地牟定县安乐乡安益村委会XXXX村,农村居民,身份证编号:532323**********13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毕某某与邓某某在无《结婚证》和《生育证》的前提下2019年12月13日在牟定县人民医院生育壹男孩,造成非婚生育事实。毕某某与邓某某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毕某某给予行政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毕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牟定县卫生健康局(代收转国库)一次性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个月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示自2020年6月8日至2025年6月7日。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20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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