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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牟定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MB18662442-/2020-0706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0年07月06日 主题词: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文  号:牟教发〔2020〕8号 著录日期:

各乡镇中小学、县直属学校:

现将《牟定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牟定县教育体育局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办通〔2018〕2号)、中共牟定县委组织部、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牟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牟组通〔2018〕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管理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校管理干部必须按照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在核定的学校管理干部职数内选拔任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 中小学校机构设置和管理干部职数

第五条 牟定县第一高级中学(华中师范大学牟定附属中学)配备校级管理干部不超过7名,设校长l名,党总支书记1名,副校长4名(即高中部3名,可不含因合作办学由合作方派往学校参与管理的副校长;初中部1名),党总支书记由校长兼任的,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工会主席l名。配备学校中层干部不超过14名,设学校办公室、党建办、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教科室、德育处,高中设3—6个级部(每个年级设1—2个级部)、初中设1个级部,配备处室(级部)负责人各1名。

第六条 牟定县职业高级中学配备校级管理干部不超过6名,设校长l名,党总支书记1名,副校长2—3名,党总支书记由校长兼任的,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工会主席l名。配备学校管理中层干部不超过7名,设学校办公室、党建办、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招生就业处、德育处,配备处室负责人各1名。

第七条 乡(镇)中心小学配备校级管理干部不超过6名,设校长l名,党支部书记1名,副校长2—3名,党支部书记由校长兼任的,设支部副书记1名,工会主席l名。配备学校管理中层干部不超过5名,设校办公室、党建办、总务处、教导处、德育处,配备处室负责人各l名。各完小(中心幼儿园)设1名完小校长(园长),校点(幼儿园分园)设1名负责人。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小学(幼儿园)配备校(园)级管理干部不超过6名,设校(园)长l名,党总支(支部)书记1名,副校(园)长2—3名,党总支(支部)书记由校园长兼任的,设党总支(支部)副书记1名,工会主席l名。配备学校管理中层干部不超过6名,设校办公室、党建办、总务处、教导处、教科室、德育处,配备处室负责人各l名。

第九条 普通初级中学配备校级管理干部不超过6名,设校长l名,党支部书记1名,副校长2—3名,党支部书记由校长兼任的,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工会主席l名。配备学校管理中层干部不超过5名,设校办公室、党建办、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配备处室负责人各l名。

第十条 初中教育集团总校配备校级管理干部6名,总校设校长1名,常务副校长1名,执行校长2名(负责茅阳中学和青龙中学的管理工作),办公室、总务处负责人各1名,总校处室负责人享受普通初级中学副校级管理干部待遇。

茅阳初级中学分校配备校级管理干部不超过4名,设执行校长1名(总校选派)、党总支(支部)书记1名(党总支或支部书记由执行校长兼任的,不再重复设置),分校副校长2名,工会主席1名。配备分校中层管理干部不超过6名,设分校办公室、党建办、教务处、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负责人各1名。

青龙初级中学分校配备校级管理干部不超过4名,设执行校长1名(总校选派)、党支部书记1名(党支部书记由执行校长兼任的,不再重复设置),分校副校长2名,工会主席1名。配备分校中层管理干部不超过5名,设分校办公室、党建办、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负责人各1名。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等组织的负责人,可由校级管理干部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必要时,也可单设。中小学(幼儿园)各处室副职根据工作需要可最多可设1名(牟定一中1—2名),不享受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待遇,由各中小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领导班子由校级管理干部组成;校务委员由学校校级管理干部和中层管理干部、处室管理副职、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吃苦耐劳和改革创新的精神;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在教师中表现突出,做出一定成绩;

(五)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坚持原则,服从领导,作风民主,团结同志。

第十四条 选拔担任中小学(幼儿园)正校级管理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能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教师资格;

(二)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三)县幼儿园、全县各小学校(园)长(党总支、支部书记)一般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级中学校长、党总支(支部)书记)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副校级管理干部比照校级管理干部资格选拔任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降低对教师资格种类、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和学历层次的要求。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校级管理干部,由县教育体育局根据本办法,一般要经过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讨论、任前公示、发文任免、建档备案等程序。学校党总支(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按照党组织或工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产生。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由各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本工作办法,结合学校管理工作实际,一般要经过学校动议、民主推荐、会议议定、校内公示、上报请示、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发文批复等程序。各学校讨论任免中层干部时,需要完善以下材料并规范建档:干部动议及会议议定情况记录、民主推荐情况材料、公示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请示报告、教体局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层以下管理干部由各中小学(幼儿园)参照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自行任免和管理使用。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由校(园)长全面负责学校管理工作,并充分发挥学校党总支(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条 全县中小学校(园)长、书记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学年初,由县教育体育局与各校(园)长、书记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并由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对全县中小学校(园)长、书记进行年度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校(园)长、书记奖惩、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副校(园)长、副书记、中层及以下管理干部由各中小学(幼儿园)明确工作职责,自行组织考核,并按照学校管理相关规定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 校(园)长、书记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须免去校(园)长、书记职务: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教学质量严重下滑,或校(园)长、书记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五)任职学校被依法撤销或合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牟定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牟定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牟教发〔2012〕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