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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3MB1851878P-/2022-1104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4日 主题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林草林罚决字﹝2022﹞第74号

被处罚人姓名晏xx性别出生日期1953年xx月13日

身份证号码53232319xxxxxxxxxxx14

工作单位———————————————————————————

现住址 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凤屯镇飒马场村委会水箐村x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2019年11月,在牟定县凤屯镇飒马场村委会水箐村村民小组集体林地中(小地名:沙地梁子,具体位置:东经101°25′50.20″,北纬25°14′13″,海拔1943米),晏锡仁超审批范围违法违规采伐桉树。经专业技术鉴定,涉案林木伐桩共计53个;树种为蓝桉;立木材积(蓄积)为1.9024立方米;涉案林木价格为419元(大写肆佰壹拾玖整)。该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林木,即53株*3倍=159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419元*3倍=1257元(大写:壹仟贰佰伍拾柒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营业部(账号:5300xxxxxxxxxxxxxxx56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签字(盖章):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