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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司法局关于举行《牟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日期:2024年09月29日   作者:刘安   来源:    点击:[]

为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充分广泛听取修改意见建议,牟定县司法局将举行《牟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预定于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15:00。

二、听证会地点

县司法局五楼会议室。

三、听证机构

牟定县司法局。

四、听证事项

《牟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附件1)中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五、听证代表人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可以报名作为听证代表人或者旁听人。

(二)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18:00截止。

(三)报名方式:填写《听证代表人报名表》(附件2),以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牟定县司法局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王亚兴,0878-5215017。

六、听证参加人确定方式

(一)听证代表人15名,名单根据报名者情况,根据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所在的区域以及报名的先后顺序等确定。

(二)选取一定数量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三)邀请县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法制委员会相关领导参加。

(四)邀请我县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部门等分管领导参加: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市管局、县人社局、县应急局、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县卫健局、县水务局。

(五)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名参加。

听证代表人和旁听人等人员名单确定后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牟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随同本公告发布,报名者可自行下载审阅。

(二)对《牟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建议但不方便参加听证会的,可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于10月10日前反馈至牟定县司法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部门:牟定县司法局法制办公室

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72号

邮编:675500

电子邮箱:863539519@qq.com

联系电话:0878-5215017

附件1:《牟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附件2:听证代表人报名表

牟定县司法局

2024年9月29日

附件1

牟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提出和处理,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政令第21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牟定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对其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四)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条提出审查建议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寄等方式提交。

自然人提交审查建议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审查建议书及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审查建议时,应当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件、审查建议书及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进行委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第七条审查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提出异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异议文件”)名称、文号以及要求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审查建议的理由、依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建议日期。

第八条制定机关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查建议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情况不详等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对于符合本制度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九条审查建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审查建议。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建议,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本机关已就同一内容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答复的;

(三)生效的法院裁决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异议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异议文件已经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在行政诉讼中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该异议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的;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作出书面告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制定机关作出答复前,就同一异议文件多次补充审查建议内容的,受理时间从最后一次收到审查建议时起算。

第十三条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查:

(一)异议文件有关内容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异议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审查建议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异议文件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监督程序的;

(四)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宣布失效、撤销、废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五条异议审查中止或者终止的,制定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对异议文件审查后,制定机关应当将结果书面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异议文件内容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由制定机关予以废止、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听证代表人报名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邮箱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所属机关

报名参会主要理由

听证机关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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