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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字〔2020〕13号

日期:2020年04月23日   作者: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当事人:楚雄云山香经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牟定县共和镇兴和社区回子坟

法定代表人:邓××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兴和社区回子坟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3月16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投诉平台(APP)分流举报案件3件,举报称:“楚雄云山香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云山香特产淘宝店铺宣传核桃产品能抗衰老、预防血管破裂、软化血管、降低胆固醇、治疗失眠等效果,但其产品只是一款普通食品,并没有这些药品效果,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八条,举报请求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处理结果、法律依据和依法要求商家进行赔偿。”。2020年3月17日,我局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核查。执法人员依法在我局办公电脑上对举报人举报的当事人的云山香特产淘宝网店网页内容进行核查,发现网址为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230r.1.14.16.1f9632e0EJpZ3U&id=567064024214&ns=1&abbucket=3#detail)云山香特产淘宝店铺存在有“云山香云南薄皮核桃干果2019年新货原味农家坚果有保健功效、治失眠、抗*老”等宣传内容,为了防止证据流失,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SF/JD0400001-2014D 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在上海浦东软件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证设备(浦软翔鹰电子数据勘验平台数据保全使用的留证软件)上对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230r.1.14.16.1f9632e0EJpZ3U&id=567064024214&ns=1&abbucket=3#detail)页面进行证据保全,制作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任务编号:5323232000004)。3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办公手提电脑上对当事人的云山香特产淘宝网店进行检查中,该网址、页面内容与《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内容一致,当事人对该报告内容进行了签字确认无异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的规定所指的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9月书面委托牟定一家做网店设计的公司(时间长了,书面合同找不到,不记得公司名称,只记得企业家的名字叫鲁XX)对云山香特产淘宝店(网址: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230r.1.14.16.1f9632e0EJpZ3U&id=567064024214&ns=1&abbucket=3#detail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网店首页发布的内容有“云山香云南薄皮核桃干果2019年新货原味农家坚果5斤实惠干核桃3斤装中果31元,1包,营养价值,核桃含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和不饱和油脂,营养相当丰富,医学上对软化人体血管壁,防止血管破裂十分有益,保健功效十分明显。助美颜,若久吃以核桃仁磨粉煮成的‘核桃粥’能营养肌肤使人白嫩,特别是老年皮肤衰老更宜常吃。益心脏,核桃可以减少肠道对胆固醇的吸收,对动脉硬化、高血压和冠心病人有益。治失眠,经常实用核桃仁对肾虚引起的失眠有医治作用,抗*老,核桃仁中所含维生素E可使细胞免受自由基因的氧化损害,是医学界公认的抗*老物质。”,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是3800元。至2020年3月18日止,当事人不能提供能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时间、地点、内容、委托情况、经营产品等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食品的资格;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住址;

证据六、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6份3页,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现场检查情况及经营场所经营情况。

证据七、《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任务编号:5323232000004)打印件1份9页,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店经营活动的真实反映,与原始数据一致无异议的事实。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调查终结,2020年3月25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0年4月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20〕13号”,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认识到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内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属于在村间道路边临时搭建的石棉瓦房屋,生活、工作、孩子学习就在同一房间,经营场所狭窄;经营的产品仅有7瓶蜂蜜,26公斤核桃,价值近1000元左右,经营规模比较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两个女儿正在就学,面临开学,需要的学费和生活费近上万元,各种渠道借来用于其父亲因胃出血支付的医疗费用3万多元无法偿还;于2018年11月23日和2020年1月11日分别两次被网络诈骗共32000元(有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接待报警案件单据复印件2份),生活极其困难,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2.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3日

上一条: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字〔2020〕5号
下一条:牟定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卫行罚决字〔2020〕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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