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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字〔2020〕27 号

日期:2020年06月19日   作者: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当事人:牟定县龙图液化气储备加气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9203××××M

法定代表人:杨×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双桥村×××号

身份证号码:5301111977××××671X

组成形式: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 牟定县新桥镇马厂村委会龙树山

开业日期:2010年9月26日

联系电话:0878-53××××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3月25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为:2020010《楚雄州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在2019年11月8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液化石油气产品监督抽查中,牟定县龙图液化气储备加气站的液化石油气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抽查检验液化石油气样品中含有二甲醚,综合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于2020年3月30日经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0日从云南百江燃气公司以3733.94元/吨的价格购进液化石油气24吨,分别充装在该储备加气站的1号储气罐6吨、2号储气罐18吨,其中2号储气罐之前还有库存石油液化气2.1吨。至2019年11月8日牟定县龙图液化气储备加气站的2号储气罐中还有库存液化石油气2.6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液化石油气产品监督抽查时,从2号储气罐抽取了6公斤石油液化气,3公斤检样,3公斤备样,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抽查检验液化石油气样品中含有二甲醚,综合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该站以105元/瓶折算为8076.92元/吨的价格销售给牟定县城“龙图液化气经营部”和“雄发液化气经营部”等液化气零售商,至2019年11月10日,2号储气罐中库存的2.6吨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销售单价8076.92元,货值金额20999.99元。经向牟定永明财务咨询服务公司查证,牟定县龙图液化气储备加气站在2019年10月20日购进抽检批次的液化石油气之前有库存,且当事人账务是按月核算,从账面无法反映牟定县龙图液化气储备加气站的2号储气罐中2.6吨库存液化石油气的销售明细及利润,故企业销售2号储气罐中2.6吨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2页,证明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抽取样品的现场情况;

二、《询问笔录》3份6页,证明当事人液化石油气的进货数量、价格,库存数量、销售数量、价格,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等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委托人、被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住址等信息;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的委托期限、委托事项、时限;

六、《液化石油气销售情况说明》原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液化石油气的销售数量、价格、时间、地点及库存等情况;

七、《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2份2页(NO:20685314、35205567)证明当事人液化石油气的购进数量、价格、金额和运输费情况;

八、《牟定县龙图液化气储备加气站销货收款单》复印件3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液化石油气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九、《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SHA219Z04431)》原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液化石油气样品中含有二甲醚,综合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调查终结,2020年6月12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0年6月1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市监听告字〔2020〕1号),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局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正规,二甲醚含量微量,不是人为掺混;2、当事人库存的液化石油气已经充装销售没有产生危害后果;3、受疫情影响,公司销售量下滑,经营困难。请求从轻处罚。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没有主观故意,不是人为掺混,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所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客观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5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罚款20999.99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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