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务专题 >>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牟)应急罚〔2020〕11 号

日期:2020年07月07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牟定县XX公司(XX场)

地址:共和镇XX村委会艾小河 邮政编码:67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XX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学时不足,新员工在使用生产设备(抽水机)时操作不当,擅自离岗,出现管道脱节,水流冲刷基础坝坡造成沉沙池决口,毁坏农田事件。主要证据:1、杨XX、李XX《询问笔录》各一份;2、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3、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4.现场勘查照片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于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6月24日

上一条:牟定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卫行罚决字〔2020〕第11号
下一条:行政处罚告知书(单位)(牟)应急罚告〔2020〕11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