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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字〔2020〕1号

日期:2020年03月10日   作者: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当事人:牟定县兔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P2T9T5D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文具用品零售

经营场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东路

经营者:董雪梅

身份证号码:53232319720803****

联系电话:1357845****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罗旗屯村240号

2019年11月21日,牟定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管辖的片区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烟草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84mm红河(硬99)0.7条、84mm云烟(软珍品)0.5条、84mm玉溪(软初心)1.5条。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为防止证据流失,牟定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烟草制品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开具了财物清单。2019年11月22日,牟定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烟草制品抽样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2019年12月2日,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依法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1911031201),检验结论:3个样品均为真品卷烟。2019年12月11日,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牟发改价认[2019]83号)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卷烟制品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制品价格为513元。牟定县烟草专卖局于2019年12月17日将该案随同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制品移送本局调查处理,由于对当事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已超过7日,本局于案件移交当日返还了对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卷烟制品。

当事人无烟草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后,办案机构指派王聪(YCX01863)、刘祖森(YCX01889)负责调查核实该案,王聪为案件主办人。

本局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5日到牟定共和镇县中医院附近牟定县海山冷饮店以13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河(硬99)1条;以22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云烟(软珍品)1条;以18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玉溪(软初心)2条。购进后,在自己 经营的店内以140元/条的价格售出84mm红河(硬99)0.3条;以230元/条的价格售出84mm云烟(软珍品) 0.5条;以200元/条的价格售出84mm玉溪(软初心)0.5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卷烟获得利润15.50元,被查获的卷烟制品总额513元。

当事人无烟草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无烟草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堪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无烟草零售许可证在自己 经营的超市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烟草制品的来源、品牌、数量、进销价、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情况;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4.案件移送函1份1页、移送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该案移送程序的合法性;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公民身份和住址;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1份1页,证明牟定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合法性;

7.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1页、检验报告1份1页,证明委托检验程序合法和当事人销售的卷烟制品属于真品卷烟的事实;

8.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确实在自己的经营场所销售卷烟制品;

9.价格认定结论1份4页,证明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卷烟制品价格认定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地点在学校附近,且离学校距离不足100米,按照烟草制品专卖的相关规定,离学校距离不足100米的不得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规定。当事人在校园周边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属于禁止性规定,其情节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为此,本局决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1.没收违法所得15.50元;

2.罚款205.20元(违法经营总额513元的40%的罚款)。

两项合计220.70元。

本局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0〕1号),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50元;

2.罚款205.20元(违法经营总额513元的40%的罚款)。

两项合计220.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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