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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1号

日期:2020年02月28日   作者: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点击:[]



姓名

梁某某

性别

年龄

33

身份证号码

53232319860411xxxx

电话

1512593xxxx

邮政编码

675500

住所

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xx村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于2020年2月19日上午9时40分,在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龙川农贸市场入口东侧擅自拆除市政公共设施(围栏:长6米、高1.2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挖掘、拆除、移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开具交款发票到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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