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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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6)号

日期:2019年12月15日   作者: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牟定县宇航种养殖有限公司河节冲砂石料场:

我局于2019年2月21日对你矿山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超越本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石料进行销售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矿山于2018年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在牟定县凤屯镇河节冲村委会温家村超越本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及《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度矿山实测成果图;

2.越界开采石灰岩矿地质调查报告;

3.现场核查照片;

4.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5.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19年3月19日和3月25日分别依法向你矿山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矿山在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的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亦未递交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违法当事人牟定县宇航种养殖有限公司河节冲砂石料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当事人牟定县宇航种养殖有限公司河节冲砂石料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销售收入违法所得人民币80573.2元;

3.处以没收违法当事人牟定县宇航种养殖有限公司河节冲砂石料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销售收入违法所得人民币80573.2元的20%的罚款,计人民币16114.6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矿山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光雄 赵兴勇

电 话:0878-5211780

地 址: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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