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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日期:2019年08月09日   作者:   来源:牟定县司法局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及《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楚政办通〔2019〕23号),针对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权力出现的调整情况,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云司通〔2019〕63号)、《楚雄州司法局关于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楚司通〔2019〕2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审核确认,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公告: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负责人:吴建华

三、执法区域:牟定县

四、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五、办公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126号

六、监督电话:0878-5217796

七、邮编:675500

八、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9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1〕2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云政发〔2016〕108号)。

上一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下一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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