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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 (2018) 工认字牟定第 2 号

日期:2018年03月05日   作者: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现将彭学祥等4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彭学祥,男,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2018年1月16日20:43时左右,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彭学祥在戌街白沙下乡开展脱贫攻坚走访群众途中不慎扭伤右足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韩桂琼,女,牟定县人民医院职工。2018年2月11日下午17:50时左右,牟定县人民医院职工韩桂琼下班骑电动车行至县城学兴路大骨汤美食门口时,被一男子骑二轮摩托车挂倒逃逸,已向110报警,因对方已离开,交警经调查未找到对方的车辆及驾驶员,交警出具了其受伤和所骑电动二轮车受损证明,没有责任划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拟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3、董绍鑫,男,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牟定县分公司职工。2018年1月31日10:30时左右,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牟定分公司职工董绍鑫在县老体育场内参加公司组织的2017年第四季度职工文体活动的汽排球比赛运动中不慎跌倒,伤及左手掌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文龙,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定支行职工。2017年12月12日14:25时左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定支行职工李文龙骑助力车到牟定支行(化胡南路东段)上班,途径傅家坝客运站门口时,不小心摔倒。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拟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5216162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0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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