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牟定县**兽药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牟农(兽药)简罚〔2023〕1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2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牟定县**兽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种兽药与楚雄州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月10日下发给我局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查处经营劣兽药的通知》中所列的兽药是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同一种兽药,该兽药外包装标注的名称为维生素C注射液,生产厂家:成都博大金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217,生产批号:20220201,有效期至:20240216,包装:10ml×10支/盒,共发现有该兽药3盒。经检查该兽药店兽药购销记录,上述批次的维生素C注射液于2022年4月28日购进,购进价格为10元/盒,共购进3盒,金额合计30元,购进后至2023年3月2日检查发现时未售出。 |
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兽药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拾元整); 3.没收劣兽药维生素C注射液3盒(10ml×10支/盒)。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3/2 |
处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