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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00012036600302】

索引号:11532323MB19908782-/2024-0102092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主题词: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 文  号: 著录日期: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00012036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县级权限)【00012036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00012036600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5.实施依据

(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

(3)《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九条

7.实施机关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批文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前期地方港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航标规划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港监部门不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3.港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2人及以上到现场监督实施主体完成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工作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

(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第三款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

(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

(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第一款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九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