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20328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20328005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7.实施机关:牟定县行政审批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已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持证企业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及书面承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4.许可证件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资料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承诺事项核查验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企业开展核查验证,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强化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种子基地等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云政办发〔2008〕102号)第十三条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发生变更,持证者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编号和有效期不变;地址变更的,应重新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
作出许可/不予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附件第72项:除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外的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县、市、区农业部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如许可证注明项目发生变更,持证者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附件第72项:除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外的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县、市、区农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