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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1号)

索引号:11532323015172462P-/2023-0504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牟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1号 著录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牟定县阁调酒吧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1

违法实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相关规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满16周岁童工2人,分别是王娅婷、江晓梅。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立即改正并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元)

10000

处罚机关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