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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徐青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牟市监处罚〔2024〕51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4-0313016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县徐青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市监处罚〔2024〕51号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在牟定县龙川综合农贸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鲤鱼),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罚款500元。
罚款金额(元) 5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45
处罚机关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10日
公示截日期
数据来源单位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