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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田丰宏兴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牟市监处罚〔2024〕57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4-0313014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县田丰宏兴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市监处罚〔2024〕57号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11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袋;
2.罚款300.00元 。 
罚款金额(元) 3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处罚机关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15日
公示截日期
数据来源单位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