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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卫康诊所使用劣药案 牟市监处罚〔2023〕122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3-0915009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卫康诊所使用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市监处罚〔2023〕122号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6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在对牟定卫康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天麻素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464,规格:2ml×10支,生产企业: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新兴路166号,批号:2106210211,生产日期:2021年06月21日,有效期至:2023年05月;射干抗病毒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1021256,规格:6×2ml/支/盒,生产企业: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五丈原红星路01号,批号:200731,生产日期:2020年07月31日,有效期至:2022年06月。上述2个品种共计30支药品均超过有效期。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①天麻素注射液29支,②射干抗病毒注射液1支,共计30支。

2.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罚款金额(元)

5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①天麻素注射液29支,②射干抗病毒注射液1支,共计30支。

处罚机关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9月5日

公示截日期

2023/12/30

数据来源单位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