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化湖成际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市监处罚〔2023〕90号 |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进行检查过程中,在牟定县共和镇化湖北路牟定化湖成际酒店有限公司一楼早餐厅酒柜发现当事人经营标注进口商深圳京龙恒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6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ml的象牌苏打水6瓶超过保质期。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
处罚内容 |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净含量100ml的象牌苏打水6瓶; 2.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元) | 5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3日 | ||||||||
公示截日期 | 2023/12/30 | ||||||||
数据来源单位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