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16号
当事人:牟定县古原雨餐饮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23年01月17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公安、文化等部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联合专项监督检查中,在牟定县共和镇茅州古镇B1-211号牟定县古原雨餐饮酒吧检查时,在该经营场所冷藏柜内及收银台旁边发现有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330ml,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的“科罗娜特级啤酒”共计196瓶已超过保质期。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强制[2023]04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04,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月3日从昆明市官渡区品诚食品经营部以140元/件的价格购进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330ml,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的“科罗娜特级啤酒”10件(24瓶/件,共计240瓶),在其经营的牟定县古原雨酒吧内销售,2023年01月17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查获时当事人以7.0元/瓶的价格已销售44瓶,剩余的196瓶“科罗娜特级啤酒”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372元。本案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所销售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及照片6张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以及被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贮藏情况;
2.《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进销价格等情况;
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共3页 ,证明现场查获的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等情况;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经营的合法资格;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公民身份及住址;
6.进货销售单截图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2022年1月3日购进的食品的数量及价格;
7.昆明市官渡区品诚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8.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具有主动消除社会危害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3年02月17日调查终结,2023年02月20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3年02月2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市监罚听告〔2023〕16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主观上不是故意,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科罗娜特级啤酒”196瓶;
二、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原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