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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牟市监罚告〔2023〕51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3-0505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牟市监罚告〔2023〕51号

普军(牟定县金微商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化肥(过磷酸钙)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2月14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生产销售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中,在牟定县江坡乡江坡村牟定县金微商店检查时,发现正在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普军(牟定县江坡乡江坡村牟定县金微商店)商店内发现涉嫌销售不合格的化肥。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和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到从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购进了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宏塍”牌,规格为40kg/袋的“16%一等品普钙1*40”——过磷酸钙1吨共25袋,购进价格36元/袋,购进总金额为900元。由于当事人忽略农资产品是限期使用商品,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至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时所购进的25袋一等品普钙1*40”——过磷酸钙已于2023年2月14日前销售完,销售价格为40元/袋,查获时已经全部售卖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当事人销售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宏塍”牌一等品普钙1*40”——过磷酸钙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宏塍”牌一等品普钙1*40”——过磷酸钙的购进的方式、时间、地点、数量、进销价、货值金额等情况;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住址;

5.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1份,证明“昆明宏腾塍磷化工有限公司和昆明宏勝磷化有限公司”没有合法登记,不是合法登记的公司。

6.楚雄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报告NO:Y15J20230338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16%一等品普钙1*40”——过磷酸钙的水溶性磷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20413-2017.属于不合格产品。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一等品普钙1*40”——过磷酸钙的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项:“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二)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许可证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其他标志商品的;(四)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不合格一等品普钙1*40”——过磷酸钙的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一等品普钙1*40”——过磷酸钙,主观上不是故意,且涉案货值小,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爆竹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 罚款200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柳文波、李晓萍 联系电话:0878-5211905

联系地址: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2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