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18号
当事人:牟定县老董农家乐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23年4月4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在牟定县城龙池北路保障性住房小区文庙街西头第一间牟定县老董农家乐餐馆进行检查时,在该经营场所内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该行政许可已超过有效期。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餐饮服务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行为展开调查。
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9月25日到牟定县行政审批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正餐服务经营活动。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门店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的牟定县老董农家乐餐馆《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因家中上有老人要照顾,下有小孩读书,餐饮店又是一个人在经营,期间当事人的家人断断续续感染了新冠肺炎,基本没有开门营业。
本案无法确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后所经营食品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2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现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2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具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3年4月20日调查终结,于2023年4月21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3〕18 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行为,对食品安全构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但是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在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与学兴路交叉路口)。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 2023年5月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