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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01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3-0201008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2月01日 主题词: 文  号:牟市监处罚〔2023〕01号 著录日期: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01

当事人:云南牟定彝乡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江坡镇高平村委会高平

成立日期:2015年07月16日

食品类别:豆制品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01日

法定代表人:徐XX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新甸村委会囤子仓村

本局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经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南县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莲城北路分公司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No:A2220235788129012C),报告中载明:云南牟定彝乡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彝香妹”牌牟定油腐乳,生产日期2022年07月03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NY/T 900-2016《绿色食品 发酵调味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10日本局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案件来源。经初步审查,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0日经本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报请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后开展调查。

2022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247250100)及《检验报告》(NO:A2220235788129012C)并告知你公司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的权利,你公司于当日签收。在开展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你公司成品库内还存有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3日,规格为260克/瓶的“彝乡妹”牌牟定油腐乳。

2022年10月18日,你公司在法定复检期限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对2022年10月10日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的检验结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NY/T 900-2016《绿色食品 发酵调味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异议,申请复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9日受理,并告知你公司复检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于2022年10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期间告知书》(牟市监复检验〔2022〕02号),告知你公司在复检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本局于2022年10月14日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该样品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NY/T 900-2016标准要求,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本局于2022年于11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结果通知书》,你公司于当日签收。

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3日,规格为260克/瓶的“彝乡妹”牌牟定油腐乳,该批次的产品生产了32件(8瓶/件),销售价是46.00元/件,销售金额1472.00元。故该批次“彝乡妹”牌牟定油腐乳,货值金额为:1472.00元;违法所得为:147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经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南县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莲城北路分公司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No:A2220235788129012C),原件1份4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检验结论;

证据二、2022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系统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打印件1份共10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抽样情况;

证据三、2022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情况;

证据四、2022年10月10日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共8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检验结论;

证据五、2022年10月10日送达的《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整改情况;

证据六、2022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供《成品入库明细账》、《成品出入库记录》及《云南牟定彝乡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销售价格等情况;

证据七、2022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主体经营资格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公民身份等信息;

证据八、2022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供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其他批次“彝乡妹”牌牟定油腐乳是合格产品;

证据九、2022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供《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原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检测结果存在异议情况;

证据十、2022年10月19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2022-03)原件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检测结果存在异议情况;

证据十一、2022年10月19日本局送达你公司《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期间告知书》(牟市监检验告字〔2022〕02号)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检验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证据十二、2022年11月14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并送达你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结果通知书》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样品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NY/T 900-2016标准要求,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情况;

证据十三、2022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供《食品召回公告》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情况;

证据十四、2022年12月28日你公司提供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经整改后生产的“彝乡妹”牌牟定油腐乳送检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所检项目检验结果符合NY/T 900-2016《绿色食品 发酵调味品》要求;

证据十五、2022年12月30日你公司提供《整改报告》及《无法召回情况说明》各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整改召回情况;

证据十六、2023年1月3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你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过程、数量、出厂销售价格、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你公司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你公司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经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南县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莲城北路分公司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No:A2220235788129012C),报告中载明:云南牟定彝乡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彝香妹”牌牟定油腐乳,生产日期2022年07月03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NY/T 900-2016《绿色食品 发酵调味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0日本局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案件来源。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0日经本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报请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后开展调查。于2023年1月5日调查终结,2023年1月5日经经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于2023年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3〕01号),同时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存在以下事实:1.在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该案过程中,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认真整改;2.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3.食品原材料价格上涨,员工工资增加,成本增大;4.生产的数量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5.你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管理制度,无主观故意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上述五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综上,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经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72.00元;

2.罚款5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472.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