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33号
当 事 人: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 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万寿宫
成立日期:2007年9月14日
食品类别: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有 效 期: 至 2023年1月28日
法定代表人:施志新
住 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东兴路
临时负责人:王乃新
住 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东路
本局于2022年1月27日接到《中共牟定县纪委线索移送函》(牟纪案移〔2022〕1号),以下简称《线索移送函》,移送内容:“2022年1月26日,牟定县纪委县监委收到12.01专案组在对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审查调查中发现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1年7月1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省级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查中,发现县粮储公司2021年6月灌装生产的一批菜籽油过氧化值超标,并巳销售118桶。2021年11月,县市场监管局对县粮储公司销售118桶过氧化值超标菜籽油的行为,处予没收该批油违法销售所得0.78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审查调查中发现,除已经灌装销售的118桶外,同一批次同样存在过氧化值超标问题的菜籽油尚余21吨左右仍封存于县粮储公司。截至2022年1月,县粮储公司未对这21吨过氧化值超标的菜籽油作出处置,存在流入市场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问题线索移送你单位办理,并于2022年2月27日前将处理结果至牟定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2022年1月27日本局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210号)登记案件来源。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2年1月28日经本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报请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后开展调查。2022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8张,报请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本局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强制〔2022〕10),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对涉案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予以查封。
2022年2月8日,本局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牟定县粮食储备公司内存放的《线索移送函》所涉批次“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共计抽检4批次,分别为:1.牟定县粮食储备公司储油区10号原料罐内储存的菜籽油,该批菜籽油为2021年5月18日购进,抽样基数5400L,抽样数量4L;2.“化湖”牌纯正菜籽油,规格5L/瓶,生产日期:2021.6.25,抽样基数372瓶,抽样数量3瓶;3.“化湖”牌纯正菜籽油,规格5L/瓶,生产日期:2021.8.16,抽样基数726瓶,抽样数量3瓶;4.“化湖”牌纯正菜籽油,规格20L/桶,生产日期:2021.8.17,抽样基数494桶,抽样数量2桶。同日,本局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期间告知书》(牟市监检验告〔2022〕01),并告知你单位查封期间不包括检验期间,你单位于当日签收。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T 1536-2004《菜籽油》、GB 5009.22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检验后,本局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抽检4批次中第1至第3批次各项监测指标均在正常值范围内,检验结果为合格;第4批次“化湖”牌纯正菜籽油(规格20L/桶,生产日期:2021.8.17,数量494桶),经检测,该样品所检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6-2004《菜籽油》的要求。
2022年2月26日,本局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结果告知书》(牟市监检鉴结〔2022〕01),并告知你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的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年2月27日,本局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解强〔2022〕01),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对经检验合格和与《线索移送函》未涉及的菜籽油给予部分解除查封,对经检测不符合GB/T1536-2004《菜籽油》的要求的“化湖”牌纯正菜籽油:规格20L/桶,生产日期:2021.8.17,数量492桶,继续查封。
2022年3月4日,你单位在法定复检期限内向本局提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对2022年2月26日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的检验结果“过氧化值指标”存在异议,申请复检。本局于当日受理,并于2022年3月11日在你单位工作人员陪同下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提取2022年2月8日抽样的“化湖”牌纯正菜籽油:规格20L/桶,生产日期:2021.8.17,复检备份样品1桶送至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复检。本局于2022年3月27日收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经复检,该复检备份样品所检过氧化值不符合GB/T1536-2004《菜籽油》(压榨四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年于3月28日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结果告知书》(牟市监检鉴结〔2022〕02),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经查证,你单位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纯正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纯正菜籽油)的违法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8月17日生产(分装)的该批次食品(纯正菜籽油)是你单位于2021年5月18日从云南滇雪粮油有限公司(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3040221XXXX5933,公司名称:云南滇雪粮油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大栗园56号,法定代表人:刘军,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2530XXXX1375,并有该公司提供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购进的散装菜籽油,购进后由你单位生产经营。
2021年8月17日生产(分装)的该批次食品(纯正菜籽油)共生产(分装)494桶,销售价是260.00元/桶,货值金额:128440.00元。除了抽样检验2桶外,其余492桶至今仍然查封。该批次产品未销售,仅收到抽样检验2桶的样品费520.00元,故违法所得为5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于2022年1月27日接到的《中共牟定县纪委线索移送函》(牟纪案移〔2022〕1号)复印件1份3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行为;
证据二、2022年1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情况;
证据三、2022年1月28日送达的《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强制〔2022〕10号)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情况;
证据四、2022年2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现场监督抽检情况;
证据五、2022年2月8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共7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现场监督抽检情况;
证据六、2022年2月8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委托检验协议书》1份共3页及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批准昆明海关技术中心食品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1份共3页,证明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检验资质合法;
证据七、2022年2月8日本局送达你单位《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期间告知书 》(牟市监检验告字〔2022〕01号)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查封期间;
证据八、本局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4份共16页,编号为:№:01WT202201443、№:01WT202201444、№:01WT202201445和№:01WT202201446,其中:№:01WT202201443、№:01WT202201444、№:01WT202201445三个批次检验结果为合格,№:01WT202201446批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批次检测报告已送达你单位) ,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检验结果;
证据九、2022年2月26日本局送达你单位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牟市监检鉴结〔2022〕01号)1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十、2022年2月27日本局送达你单位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解强〔2022〕01号)1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检验结果为合格及与《线索移送函》中未涉及的菜籽油部分解除查封的情况;
证据十一、你单位2022年3月4日向本局提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1份共10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存在异议提出复检的情况;
证据十二、2022年3月4日本局作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202201)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存在异议同意复检的情况;
证据十三、2022年3月11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委托书》1份共1页、《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1份共1页及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收样登记表》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存在异议复检的情况;
证据十四、2022年3月27日本局收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并送达你单位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牟市监检鉴结〔2022〕02号)1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的复检结果,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不符合GB/T1536-2004《菜籽油》(压榨四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十五、《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7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产品生产过程、数量、出厂销售价格、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
证据十六、《10号罐菜籽油情况说明》1份共1页、《情况说明》1份共1页、《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关于纯正菜籽油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1份共5页(其中图片4张),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产品生产过程、数量以及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情况;
证据十七、法定代表人、临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临时负责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公民身份等信息;
证据十八、中共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文件(牟发改党组〔2021〕41号)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的临时负责人情况;
证据十九、你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你单位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十、原料(菜籽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云南滇雪粮油称重计量单》、云南滇雪粮油有限公司《四级菜籽油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是2021年5月18日从云南滇雪粮油有限公司进货,原料属于合格产品,你单位已经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证据二十一、2022年2月27日本局送达你单位《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牟市监延强制〔2022〕10号)1份1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存在《线索移送函》中涉及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菜籽油(牟定县粮食储备公司暂存库(2号库)内存放的“化湖”牌纯正菜籽油,规格20L/桶,总数492桶,生产日期:2021.8.17。)查封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你单位签名认可。
本案于本局于2022年1月27日接到《中共牟定县纪委线索移送函》(牟纪案移〔2022〕1号)。2022年1月27日本局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210号)登记案件来源。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2年1月28日经本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报请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后开展调查。于2022年4月26日调查终结,2022年5月7日经经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于2022年5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市监听告字〔2022〕02号)及《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2〕33号),同时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当日签收,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2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牟市监听通〔2022〕2号),2022年5月26日在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会议室举行公开听证。根据听证报告,2022年5月30日经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对你单位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与理由,本局2022年5月7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时已经充分采纳,你单位未提出新的减轻行政处罚的证据,故不予以采纳,不给予支持。维持原听证告知决定。
本局认为,你单位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纯正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纯正菜籽油)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纯正菜籽油)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存在以下事实:1.在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该案过程中,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2.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整个粮油行业都不景气,你单位经营较为困难;3.在2021年抽检不合格菜籽油的案件发生后,你单位积极进行了整改,投入资金11.2万元,对储油罐加装了隔热彩钢瓦,在成品库内新建60平米的自动控温低温仓;4.除在2021年抽检前已经销售的10608公斤,以及本局抽检的2桶“化湖”牌纯正菜籽油外,“化湖”牌纯正菜籽油:规格20L/桶,生产日期:2021.8.17的492桶至今未流入市场,未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危害;5.你单位在生产分装菜籽油中,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管理制度,无主观故意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上述5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综上,你单位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纯正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纯正菜籽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纯正菜籽油)的行为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被查封的不合格“化湖”牌纯正菜籽油492桶(批次为:“化湖”牌纯正菜籽油:规格20L/桶,生产日期:2021.8.17。);
2.没收违法所得520.00元(抽检购样费,260元/桶×2桶);
3.处该批次不合格“化湖”牌纯正菜籽油货值金额2倍罚款256880.00元(260元/桶×494桶×2)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2574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