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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处罚〔2022〕8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02_01/2022-0930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24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文  号:牟市监处罚〔2022〕8号 著录日期:

当事人:胡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牟定县蟠猫乡古岩村委会大古岩集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XX

联系地址:牟定县蟠猫乡古岩村委会大古岩村

2022年1月18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在胡XX店内的烟花爆竹专卖店货柜上发现烟花爆竹(组合烟花)幸福花、财神到各1箱(每箱12个),调拨出库单上记载名称规格为“25发发财花财神150*26”,其中幸福花生产日期:2018年11月,保质期:三年,生产厂家: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财神到生产日期:2018年9月,保质期:三年,生产厂家: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均已超过保质期。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于2022年1月18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组合烟花)予以扣押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牟定华正物资有限公司购进了幸福花、财神到各1箱(每箱12个),调拨出库单上记载名称规格为“25发发财花财神150*26”,购进价是300元/箱(25.00元/个),销售价是38.00元/个,其中幸福花生产日期:2018年11月,保质期:三年,生产厂家: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财神到生产日期:2018年9月,保质期:三年,生产厂家: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均已超过保质期(幸福花已被当事人自己燃放1个),尚未售出的23个货值为87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销售有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组合烟花)购进数量,购进渠道及日期,进销价格、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公民身份等信息;

证据四、《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证据五、《牟定华正物资有限公司调拨出库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已索证索票的情况;

证据六、《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的数量、有效期、规格等情况。

证据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3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的特征状况及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

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加摁手印。

本案于2022年1月26日调查终结,本局于2021年1月28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2〕8号),于当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购进销售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应依法给予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址在人口较少,经济相对落后的边远山区,在案发后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本案的调查,主动说明问题,有改正表现,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幸福花(组合烟花)11个、财神到(组合烟花)12个;

2.罚款人民币2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通过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