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牟定县翠珍商店(王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牟定县江坡镇江坡村委会羊岭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XX
联系地址:牟定县江坡镇江坡村委会
2022年1月17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在牟定县翠珍商店内的烟花爆竹连锁专卖店货柜上发现:1、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月生产的“金花银雨”烟花2盒,规格:36发/盒,保质期三年。2、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2月生产的“金花银雨”烟花4盒,规格:36发/盒,保质期三年。3、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月生产的“财神到”烟花1盒,规格:36发/盒,保质期三年。4、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9月生产的“财神到”烟花4盒,规格:25发/盒,保质期三年。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于2022年1月17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产品予以扣押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在2019年10月牟定县销售烟花爆竹专卖改革后,成为江坡村委会烟花爆竹专卖店。江坡村普军等3家销售的烟花爆竹归并当事人销售,共计11盒,按照购进价格为36发的60元/盒,销售价格100元/盒。按照购进价格为25发的20元/盒,销售价格为30元/盒。由于当事人忽略烟花爆竹是限期使用商品,没有及时检查清理。至2022年1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时所购进的11盒烟花爆竹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烟花爆竹货值金额:8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以及购进的方式、时间、地点、数量、进销价、货值金额等情况;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事实;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住址;
7、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2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的特征状况及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本案于2022年1月19日调查终结,本局于2021年1月19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2〕6号),于当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了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是考虑到当事人:1、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农村红白喜事停办,烟花爆竹无法销售,导致过期。2、在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该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3、当事人的行为未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11盒;
2.罚款人民币2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通过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