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一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532323******GK62 |
牟定华创商贸有限公司 |
王*玲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 |
2025-05-01 |
2025-06-01 |
2 |
93532323******5864 |
牟定县顺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
彭* |
牟定县共和镇 |
2025-05-01 |
2025-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