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
二○二五年四月七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预计公告日期
1
92532323******FR9P
牟定县浩哥汽车装饰经营部
陈*宇
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
2025-03-01
2025-04-01
下一条:牟定共和西山寺砂场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使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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