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通行环境,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5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整治范围
牟定县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等。重点整治医院周边、学校周边、餐馆周边、集贸市场周边、商业街周边,茅州古镇、彝和园主要车行通道。
三、整治内容
(一)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内停车,车辆必须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停车泊位的类型顺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逆向停放,严禁任何车辆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主次干道路内停放。
(二)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外停车,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或施划的路外临时停车泊位内,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严禁占用盲道、绿化带停放车辆。
(三)严禁在交通路口、机动车道、人行横道、公交车站、垃圾桶点前后等妨碍交通路段停靠车辆,临时泊车应开启“双闪”,做到快上快下、即停即走。
(四)学校周边有上下学限时停车标识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停放,不得超时、超范围停放。
(五)摩托车、非机动车统一在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放;对尚未施划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区域,在不占压盲道、绿化带,不阻碍通行的前提下,在人行道内,车头朝向街沿石一侧垂直靠边停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地锁、锥桶等障碍物;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自通告之日起,将采取“网格+机动”工作模式,不留空档、不留盲区,早中晚不间断开展巡查,加大查处力度。对未按相关规定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泊位,驾驶人不在现场或不能及时驶离的,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对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牟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