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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应诉通知书 案件编号 :牟劳人仲(2023)26号

日期:2023年08月30日   作者:   来源: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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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决定受理董恺龙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现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审理秩序,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本委递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当事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四、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据材料。举证期限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指定期限为1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五、本案仲裁庭组成情况:首席仲裁员袁光兰 ,仲裁员杨金彪、姚宗萍,书记员李永波。当事人如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请于开庭前四日内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牟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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