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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日期:2022年12月02日   作者:张金平   来源:执法大队综合股    点击:[]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于强制法律依据

  备注

  1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尚未销售的;

2.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对该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置或销毁,没有造成危险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

扣押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的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培育的苗种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且尚未销售的;

2.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对苗种进行作必要技术处理或者销毁,没有造成危险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

暂扣农业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需悬挂、随机携带和放置相应牌证标志,当事人只缺少其中一项的;

2.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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