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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实行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通告

日期:2014年05月2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实行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秩序,合理利用停车泊位资源,提高使用效率,缓解县城区机动车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牟定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牟定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6月15日起在县城区道路范围内实行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起始时间:2014年6月15日上午8:00时。

二、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的范围:县城区范围内已规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三、停车收费标准:根据《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牟发改收费〔2014〕4号)核定的标准执行:前30分钟为免费停车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元/辆收费(第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1小时以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按1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在服务时间内连续计费最高收取10元/车次;大型车辆按小型车同类收费标准双倍计收。收费时段为每天8:00时至20:00时。

四、收费管理区域内停放的机动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必须在实施划定的停车泊位黄线内有序停放,驾驶人员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2.驾驶人员应服从现场收费员的指挥,一车一位,依次停放,不得占压停车泊位标线或一车占两位。

3.车辆停放后,应及时拉紧手动制动器,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自行做好车辆停放的安全防盗工作。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临时停放,免缴停车费。

五、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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