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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2015年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命令

日期:2015年03月10日   作者: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牟定县人民政府2015年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命令

牟政发〔201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2015年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命令。

一、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5月20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

(二)严禁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严禁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三、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加大监测密度,对景区重点路段路口要固定设卡,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和入山人员,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管理和监督。

四、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护工作,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做好启动本级处置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扑火专业队、应急扑火队要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生火情,快速主动出击,重兵安全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及时组织扑救。县人民政府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78—5211021或5211685,12119。

凡违反上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或监护人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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