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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应急罚〔2021〕基础1号)

日期:2021年06月29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工业园区新桥片区庄三邮政编码:67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闻XX 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598724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3月26日上午9:00时左右,你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违法事实:1.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未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3)未对从业人员行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和义务;(4)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5)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冒险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证据:(1)2021年3月26日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对闻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2)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闻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3)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兰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4)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文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5)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罗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6)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詹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7)2021年4月9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王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8)2021年4月12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兰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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