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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 牟 )应急罚告〔2021〕基础1号

日期:2021年06月25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1年3月26日上午9:00时左右,你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2021年3月26日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对闻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2)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闻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3)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兰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4)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文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5)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罗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6)2021年4月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詹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7)2021年4月9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王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8)2021年4月12日牟定县人民政府牟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对兰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牟定县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学兴路与茅阳路交叉口

联系人:张XX 联系电话:0878-5211141 邮政编码:675500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6月25日

上一条:牟定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牟行审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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