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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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日期:2021年05月29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县城是我家,大家爱护他。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美丽县城的需要,现将加强县城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请全体市民认真遵守。

一、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1.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道路出入口、路沿石边坡、铺面边坡;

2.擅自占道经营,擅自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电杆、光交箱、配电柜等设施;

3.移动、破坏窨井盖、路名牌、环卫设施;

4.拉设外露、架空管线;

5.店外设置水龙头、水池;

6.超载、超限货车进入城区。

二、禁止下列破坏公共园林绿化的行为

1.践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2.在绿地内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晾晒衣物;

3.向绿地、水体倾倒垃圾、废液;

4.侵占、毁坏绿地、树木、水体、绿化设施。

三、禁止下列危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杂物等;

2.在街面洗菜、洗碗、吊挂拖把扫把,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3.将建筑垃圾或者未燃尽的煤渣、炭灰倒入垃圾箱;

4.在未经允许的公共区域张贴、喷涂广告;

5.在公共场地洗车或洗车废水流上街面;

6.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周边不标准围挡、物料堆放不覆盖、土方开挖不采用湿法作业及场地喷淋、进出场路面不硬化、出入车辆不清洗、渣土车辆不密闭运输;

7.晚11点后在公共场所跳左脚、跳广场舞、商业演出等噪声扰民活动;

8.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宣传、促销商品。

四、禁止违法违规建设

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活、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建设施工等服务。已建好的违法建(构)筑物要自行拆除,期限内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否则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责任。

五、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

1.养狗应当定期进行免疫,遛狗时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不带狗进入学校、医院、商店、公园等公共场所;

2.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应到城管局审批,实行一店一牌,日常经常维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

3.从事餐饮服务业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开启使用;

4.倾倒建筑垃圾应到城管局办理核准手续,并按指定路线清运到指定地点;

5.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时要按照箭头所示方向停置于车位内或停车线内,摆放整齐;

6.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不得出现抛、洒、滴、漏。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的,城管、市管、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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