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川南路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回应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出行难题,完善城市功能,建设美丽宜居县城,根据牟定县城建设规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牟定县龙川南路市政道路建设涉及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牟定县龙川南路市政道路建设涉及的个人房屋及单位土地。个人房屋产权人具体为:杨琼芝(杜炳文)、张建祥、杨正琼、胡云生、饶菊英(周荣)、周从明、董绍舜、王树怀、罗玉芬、侯正润、江福国;单位土地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征收签约时限:本次征收签约时限自2020年11月 23日至2020年11月27日23时59分止。本征收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人确认评估报告并自愿在2020年11月23日前提前签约的,同样享受签约奖励。
三、征收主体:牟定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牟定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有关要求
(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按《牟定县龙川南路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
七、被征收人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投诉、举报、监督电话:0878-6084604
特此公告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