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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12号

日期:2020年11月05日   作者: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点击:[]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12

名称

牟定鸿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某某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532323MA6Q7Q17

邮编

675500

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

电话

1880796XXXX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于2020年9月11日下午4点20分,工程师林某某安排拉运公分石到工地铺垫施工道路,因公司管理员责任落实不到位,大货车在卸载完公分石后未对车轮冲洗,导致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锦绣东路施工工地出口处至新南路南山公园门口路段)污染面积:长480米、宽3米,共1440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五)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114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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