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现将姚云忠等1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姚云忠,男,云南牟定恒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2018年4月23日上午8:00时左右,云南牟定恒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姚云忠在公司香料车间搬动乙醇罐过程中,挤伤其左前肋。2018年4月29日其感觉身体不适自行到牟定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第2、3前肋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华,男,牟定县人民法院职工。
2018年5月31日上午8:00时左右,牟定县人民法院李华在武汉大学参加培训,在从酒店下台阶准备去上课时不慎崴伤右足踝,同事帮忙买了口服、外用药。2018年6月2日回牟定后到县中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踝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张存佘,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2018年6月9日下午16:00时左右,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张存佘在井下1225中段707采排除工作面浮石过程中,浮石掉落打伤其头部当场昏迷,送到牟定后到县中医院检查,诊断为:颈椎骨折并神经损伤、内脏损伤、肝、脾破裂可能,建议转上级医院救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成金,男,牟定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2018年5月23日上午8:40时左右,牟定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李成金在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会议服务过程中被开水烫伤左足背,当即到牟定县医院门诊部处理,无好转于2018年5月25日到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背皮肤Ⅱ度烫伤并感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文明,男,凤屯镇龙丰村委会干部。
2018年5月23日上午11:00时左右,凤屯镇龙丰村委会干部李文明和扶贫干部等三人,到龙潭村办理高龄补贴材料时被狗咬伤左脚,后到牟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狂犬疫苗并诊断为:狗咬伤左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汉强,男,牟定金盼矿业有限公司职工。
2018年5月7日凌晨2:30时左右,牟定金盼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李汉强在井下挂网过程中被顶部落下的石块砸伤背部,被同事扶至安全地段后用出渣车送出井口,公司送其到牟定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第9、10后肋骨骨折、左侧创伤性湿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应福,男,云南牟定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18年6月24日下午18:50时左右,云南牟定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应福在井下1240中段609采进行大块作业过程中,顶板坠落砸到王应福身上,同事立即跑到605采叫人,同事及安全值班员赶到事故现场把压在其身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发现王应福已不省人事。同事把其抬到1210竖井角,通过竖井把其送至地表。120赶到井口现场后进行了抢救,但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王加星,男,牟定县茅阳初级中学教师。
2018年6月20日晚23:40时左右,牟定县茅阳初级中学教师王加星(男生宿舍管理员),在男生宿舍楼检查学生晚睡情况过程中,不慎滑倒伤及右手腕。第二天来接班的同事帮送牟定县中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王秀成,男,云南牟定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云南牟定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秀成,2007年至2017年12月从事井下采矿工作,2018年6月26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刘翠仙,女,云南牟定明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18年7月3日下午17:30时左右,云南牟定明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刘翠仙,在公司成品包装车间(缩膜)过程中,被瓶子划伤左手,到天台卫生院作处理缝合、打针。后转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手外伤、手背皮肤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5216162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