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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水务局关于举行《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日期:2020年09月2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牟定县水务局关于举行《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209月下旬召开《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对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有关工作进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牟定县水务局关于举行《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牟定县水务局将20209,在本单位四楼会议室组织召开《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旁听代表、记者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参会人员构成方式
1.听证陈述人1名。

2.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各1名,单位推荐。

3.乡镇代表7名(各乡镇1名,乡镇推荐)。

4.部门3名。其中:县发改局1名、县住建局1名、县水务局1名。

5.专家学者3名。其中:县自来水公司1名(单位推荐);城乡供排水公司1名(单位推荐);县司法局1名(单位推荐)。

6.旁听代表若干名。

7.记者2名。

(二)参会人员产生方式

1.听证陈述人由牟定县水务局指定人员担任

2.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听证代表,分别由牟定县水务局推荐产生以及县人大、县政协、专家学者、各乡镇、政府部门的听证代表由单位或组织推荐产生

3.旁听代表采取自愿报名,通过初审后确定;自愿报名不足时,由县水务局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司法局审定产生

4.听证会设2个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县水务局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5.听证会代表正式产生后,将公告参加人员名单。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方式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现场报名。报名采用持本人身份证到牟定水务局办公室报名,报名地址:牟定县水务局办公室,联系人电话:李世武,0878-5211235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地址、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旁听代表参加会议途中往返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 92918时。

  1. 报名要求

    1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身体健康,有一定群众基础,能够代表一个方面的群众意见,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有关情况熟悉;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的能力(牟定县辖区内年龄在1860周岁以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女不限)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代表一个方面的群体意见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并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4.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5.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听证会代表产生后,将公布参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等信息)。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牟定县水务局将于2020930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人员名单,在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网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联系人电话:李世武;0878-5211235

     

    附件:《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牟定县水务局

                                    2020923

     

     

     

     

    附件

     

    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县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了3个行政村以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供水规模达到1000立方米的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1-2个行政村,1个自然村或1个村民小组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发展集中供水工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经营性城乡供水工程,鼓励城区供水向周边农村覆盖延伸,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工程良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发挥长久效益。

      第五条 县水务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水务局长任副组长,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保、教育体育、公安、农业农村、供电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组织领、统筹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研究审议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主体及用水户受益户的合法权益。

      (一)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负行政主体责任,组织协调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农村饮水保障工作,配合水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配合县水务局做好年度规划计划编报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计划落实。负责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监管,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工程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地氟病、苦咸水等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的地区改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

      (五)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殖企业及个人投肥(药)等违规行为监管,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七)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工作。

      (八)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供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维修基金、补助资金的保障落实,做好资金的运行监管。

    (九)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供建设用地保障。

    (十)县公安局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阻碍建设工程施工、偷盗破坏供水及其配套设施的违法分子,维护正常的建设运营秩序。

    (十一)县供电局负责做好用电服务,负责提供电力保障和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十二)供水供水负责依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争创效益。满足居民及单位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出水厂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负责居民用户供水设备的安装,保证供水设备和安装工程质量;负责抄表收费工作,做到抄表准确,收费及时;负责居民及单位生产、生活用水的生产和供应;承担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水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联合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等,报请县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级各部门所实施的项目建设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必须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应科学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法、合理可行。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条例;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涉水产品卫生评价要求。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工程由农村居民按照“一事一议”自行筹资解决,各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做好技术指导。对联户自建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县水务局做好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水利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初验由县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因其它项目建设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征得供水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成影响的经济补偿和改建、迁建费用由其它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需要新装或改造自来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用户应向供水单位缴纳相应的工程费用。严禁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接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确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营。

      县水务局设立专门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以县为单位设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水质的检测。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一)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水厂、主管网)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务局或县水务局授权委托的法人单位行使管理权,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具体管理。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网入村部分(村总水表后,含水表部分),产权归属所在村集体所有,由工程所在乡镇和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具体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联村供水工程要明确各分部工程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每个村需要确定12名协管员,负责村内管网及进户设施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并按期收缴各分户水费,做好结算工作。

      (二)政府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水厂、村级主管网),产权归属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工程所在乡镇、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具体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农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积极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  

      (三)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归属受益人所有,由工程所在乡镇监督,由受益人自行管理维护,确保正常供水。

      (四)由个人或其他组织独资或以股份制修建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工程所在乡镇监督,由投资者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自主经营管理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投入使用前由各乡镇、受益村组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健全用水户参与监督的管理模式,提高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县水务局、各乡镇,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积极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由供水管理单位、协会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水用水管理经验,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各项规章,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参与并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农民用水者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确定合理的水价,实行装水表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合同管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或者制定供水用水公约,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装水表计量收费制度。水费实行月清月结。

    1.供水单位、用水户在管道进户处加装合格的计量设施,按照谁所有谁负担的原则,计量设施费用由用水户负担。

      2.供水单位加强供水计量水表配置管理,建立水表记录资料,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水户或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计量机构检测。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征收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组价征收方式。

      (三)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2.依照确定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3.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4.抢修供水设施。

      5.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市管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书面或公告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四)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2.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3.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4.不得私自接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5.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6.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爱护供水设施。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供水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监督。

      (一)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前供水单位必须在县水务局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实行严格的卫生许可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前供水单位必须在县卫生健康局办理卫生许可证,对管网、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消毒处理,卫生、水质达标后方可运行,从业人员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并办理健康证方可上岗。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定期养护维修制度。要求集中供水工程每年检修一次机电设备,清洗消毒一次蓄水池,每月巡查一次供水管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四)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水源变化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财务报表和运行工作日志等,要求资料完整真实并有专人管理。

      (五)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和用水户回访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用水需求,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务局批准后方可扩大供水范围,特别是联村集中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体系,组建供水工程建设安装、维修专业服务队,设置农村饮水安全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维护等服务,确保群众长期受益。

      第五章 安全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划定安全饮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县分局会同水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组织供水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捕捞、放牧、停靠船只、游泳。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设置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水源水质的活动。

      (三)水厂生产区的外围5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划定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定期对水源工程设施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警示标志,水源地补给范围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六)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七)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1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工程管理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体系。定期组织县疾控中心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检测,分散式供水工程分片进行抽检。县卫生健康局每年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检测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应配置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天要对水质进行余氯、PH值和浑浊度、色度等4项常规指标检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周要做一次4项常规检测,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要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分散供水工程应有防污设施,有条件的进行消毒处理。检测结果应详细记载,及时反馈,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每年向州级主管部门提供年度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供水应急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联村集中供水各管理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编制相应的供水应急预案,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条 村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县水务局负责收集、编报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应急工作及启用应急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编制申报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计划。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以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和卫生保障。

      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及污染应急处置;对村镇供水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有关污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预案要求负责相应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纳入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十三条 负责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村镇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

      (二)擅自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因玩忽职守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公安部门应予介入,依法调查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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