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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字〔2020〕47号

日期:2020年09月08日   作者: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

 

当事人:牟定县李××诊所(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CF2K

住址:楚雄市鹿城西路兆顺第一城×幢×单元××××室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5323231972××××0028

联系电话:151××××769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化湖南路化湖人家×号商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在牟定县共和镇化湖南路化湖人家×号商铺牟定县李××诊所药房内右边柜台上检查发现:没药14.6克、细辛17.1克、雄黄72.8克、鸡内金15.8克、制川乌48.9克等79个品种药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品批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4张,填制《立案审批表》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本局领导审批,经本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后,当场出具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牟市监先登通字〔2020〕1号)对涉案的79个品种药品进行先行登记。2020年8月10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涉案的79个品种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出具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强扣字〔2020〕22号)予以扣押,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经查证:2020年8月4日,在当事人的药房内右边柜台上检查发现下列中药粉状药品1、没药14.6克;2、细辛17.1克;3、雄黄72.8克;4、鸡内金15.8克;5、制川乌48.9克;6、莱菔子23.9克;7、黄芩11.5克;8、五味子34.1克;9、山药30克;10、石榴皮18.9克;11、金银花24.3克;12、焦神曲20.8克;13、葛根7.1克;14、槟榔19.9克;15、防风17.1克;16、焦山楂26.4克;17、黄芪20.9克;18、茯苓28.8克;19、苍耳子18.6克;20、牛蒡子14.8克;21、焦麦芽24.5克;22、白术33.3克;23、枳实22.9克;24、玄参28克;25、冰片11.2克;26、威灵仙15.5克;27、车前子23.7克;28、青黛30.2克;29、白前23.8克;30、蜂房14.2克;31、栀子37.6克;32、红花15.8克;33、白芍48.6克;34、甘草19.9克;35、紫菀29.9克;36、制草乌46.5克;37、连翘17.5克;38、柴胡16.9克;39、陈皮13.1克;40、射干16.5克;41、透骨草27.2克;42、天花粉45.7克;43、羌活5.5克;44、肉桂8.7克;45、苦杏仁10.1克;46、厚朴7.1克;47、干姜13.1克;48、北沙参40.4克;49、川芎29.2克;50、芒硝26.3克;51、麻黄10.1克;52、石膏5.6克;53、桑叶27.1克;54、乳香17.1克;55、浙贝母29.8克;56、大黄5.8克;57、白芷28.7克;58、桂枝14.9克;59、伸筋草20.6克;60、丁香9.8克;61、制白附子48.7克;62、延胡索24克;63、黄连19.2克;64、杜仲22.7克;65、半夏33.5克;66、吴茱萸1.2克;67、麦冬35.9克;68、当归22.4克;69、苍术21克;70、地龙16.4克;71、蝉脱6.6克;72、辛夷20.8克;73、独活13.8克;74、藿香43.3克;75、高良姜4.6克;76、升麻58.5克;77、姜黄26.5克;78、玉竹18.1克中药粉状药品;79、100克石膏(产地:云南)1袋。以上中药粉状药品78个品种及1袋石膏,共计1895.9克,无生产日期、无有效期限、无生产厂商(企业)等,且全都无标识的药品。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查明该批中药粉状药品78个品种及1袋100克石膏(产地:云南),共计1895.9克,无生产日期、无有效期限、无生产厂商(企业)等,且全都无标识的药品是于2019年12月2日向云南金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亚宝消肿止痛贴时由业务员一起带来的试用品,该批中药粉状药品是与亚宝消肿止痛贴一起给患者使用,只收取亚宝消肿止痛贴的费用。且当事人只能提供购买方为禄丰县金山镇邬凤仙中医诊所,销售方为山西华济药业有限公司的《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及山西华济药业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首营资质》。经对山西华济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询问调查查明涉案的该批中药粉状药品共计78个品种,共计1895.9克,且全都无标识的药品是山西华济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给禄丰县金山镇邬凤仙中医诊所的试用品,牟定县李××诊所的78瓶粉状中药及1袋100克石膏(产地:云南)是由禄丰县金山镇邬凤仙中医诊所分装后业务员送到牟定县李××诊所的试用品,且分装后78瓶中药粉状药品的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及1袋100克石膏(产地:云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79个品种中药粉状药品无生产日期、无有效期限、无生产厂商(企业)等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7页,证明当事人对79个品种中药粉状药品的购进过程等事实;

证据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医疗执业资格;

证据四、《云南金辉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及《亚宝消肿止痛贴》外包装复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时的情况;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及药品业务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等信息;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的粉状药品无标识等情况;

证据七、《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及山西华济药业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首营资质》2份25页,证明当事人向没有资质的单位购进粉状中药的情况;

证据八、《中医特色医疗透皮贴敷疗法处方筏》2份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粉状药品的事实;

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获取的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调查终结,2020年8月10日经领导批准,向当事人作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强扣字〔2020〕22号),2020年9月1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0年9月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0〕47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0年9月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本应按规定从严查处,但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于2020年8月18日主动说明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本局于2020年8月4日查获的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经本局2020年9月1日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 没收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的没药14.6克、细辛17.1克、雄黄72.8克、鸡内金15.8克、制川乌48.9克、莱菔子23.9克、黄芩11.5克、五味子34.1克、山药30克、石榴皮18.9克、金银花24.3克、焦神曲20.8克、葛根7.1克、槟榔19.9克、防风17.1克、焦山楂26.4克、黄芪20.9克、茯苓28.8克、苍耳子18.6克、牛蒡子14.8克、焦麦芽24.5克、白术33.3克、枳实22.9克、玄参28克、冰片11.2克、威灵仙15.5克、车前子23.7克、青黛30.2克、白前23.8克、蜂房14.2克、栀子37.6克、红花15.8克、白芍48.6克、甘草19.9克、紫菀29.9克、制草乌46.5克、连翘17.5克、柴胡16.9克、陈皮13.1克、射干16.5克、透骨草27.2克、天花粉45.7克、羌活5.5克、肉桂8.7克、苦杏仁10.1克、厚朴7.1克、干姜13.1克、北沙参40.4克、川芎29.2克、芒硝26.3克、麻黄10.1克、石膏5.6克、桑叶27.1克、乳香17.1克、浙贝母29.8克、大黄5.8克、白芷28.7克、桂枝14.9克、伸筋草20.6克、丁香9.8克、制白附子48.7克、延胡索24克、黄连19.2克、杜仲22.7克、半夏33.5克、吴茱萸1.2克、麦冬35.9克、当归22.4克、苍术21克、地龙16.4克、蝉脱6.6克、辛夷20.8克、独活13.8克、藿香43.3克、高良姜4.6克、升麻58.5克、姜黄26.5克、玉竹18.1克中药粉状药品;100克石膏(产地:云南)1袋;

  2. 罚款4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城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公告(邵益平)
下一条:牟定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牟定县育才幼儿园变更住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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