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张云等11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云,男,云南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职工。2020年5月6日下午15:40左右,张云在云南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的“时代龙庭・桂园”建设项目工地进行浇灌构造柱时不慎从架子上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联明,男,牟定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工。2020年5月22日下午15:23左右,李联明受单位领导安排到县人社局办理工作业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柳明,男,牟定县高平中心小学教师。2020年5月25日上午10:40左右,柳明在江坡完小查看学生消毒柜,被悬挂于消毒柜上方的干粉灭火器掉落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姚坤,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5月22日晚上21:30左右,姚坤在协助机修工维修挤压机过程中被溅起的铁皮击中左前臂导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荣平,男,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20年5月30日早上6:20左右,李荣平在凤屯分社值班期间突感身体不适,且右手、右脚不能活动,李荣平被120送往牟定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又于当天转至楚雄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拟不予认定、不予视同为工伤。
6.李云宗,男,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2020年5月21日上午9:30左右,李云宗在安乐乡新田村委会冷水塘村后山清理森林余火时不慎摔倒崴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黄永华,男,牟定县自然资源局职工。2020年5月27日,黄永华在新桥镇脱贫攻坚五级达标交叉检查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琼,女,牟定县新桥镇人民政府职工。2020年6月11日上午10:30左右,李琼按领导的工作安排前往镇财务室办理相关工作业务的途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杨旺,男,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0年6月7日上午11:00左右,杨旺根据公司安装队的工作安排到龙池村公路边迁改水管时不慎掉入路边水沟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学旺,男,牟定县共和镇人民政府职工。2020年6月19日下午16:50左右,李学旺在新甸村委会小仓村中咀子箐地段征地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黄方明,男,牟定县新明珠商贸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6月16日上午11:00左右,黄方明在仓库修理被托运部压坏的床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0878—5216162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