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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字〔2020〕17号

日期:2020年07月10日   作者: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当事人:牟定振鑫石化有限公司蟠猫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分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35187****K

住所(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5135211961****381X

联系电话:153****076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牟定县蟠猫乡古岩村委会大古岩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4月9日,本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出的《楚雄州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编号:2020015)。该通知要求我局对牟定振鑫石化有限公司蟠猫加油站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形进行调查处理。2020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牟定振鑫石化有限公司蟠猫加油站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日从北京中科美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人员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柴油机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10桶,商标:中科美利,规格:10kg/桶,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商:北京中科美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以购进价25元/桶、销售价40元/桶的价格在牟定振鑫石化有限公司蟠猫加油站内销售。2019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样品2桶,2020年1月20日退货4桶,其自行销售4桶,其货值金额400元。本局于2020年4月21日检查时当日已无库存。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经查证: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日从北京中科美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人员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柴油机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10桶,商标:中科美利,规格:10kg/桶,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商:北京中科美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以购进价25元/桶、销售价40元/桶的价格在牟定振鑫石化有限公司蟠猫加油站内销售。2019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样品2桶,2020年1月20日退货4桶,其自行销售4桶,其货值金额400元。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检查时当日已无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时间、地点、数量、进销价、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住址;                                      

证据五、《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等事项;

证据六、《任命书》复印件1份1,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及负责人的职责权限等事项;            

证据七、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1份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及被抽检时间、地点、抽样数量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案于2020428日调查终结,202056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0年5月8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2019”,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后,当事人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认识到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能积极配合调查,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不多,金额不大,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并积极进行整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

本局决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已售出的4桶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60元;

二、罚款12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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